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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长短 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09/3/6 23:13:14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配套该条例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记者发现,该办法明确了一些细节问题,比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
    职工工作时间可以累计

    根据《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于先生工龄已13年,但他到新单位只有一年半,于先生认为自己可以休10天的年假,但公司说他只可以休5天。

    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方江宁表示,根据《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于先生的年休假天数可以按13年的时间确定。

    新进单位年假可折算

    南京焯燃律师事务所虞兴东律师介绍,《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如于先生7月1日进新单位,其当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即(184÷365)×10=5天。(注:184是剩下半年的天数),他进单位的第2年就不存在这样的折算问题,直接休10天。

    要注意的是,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未休年假三倍工资补偿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工资基数确定

    在南京一家IT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对记者说,今年4月,他一名同事因请年假回家,回来后发现当月的工资少了很多,老板告知年假那几天的薪水是按照基本工资发放的。但平常,他们的薪酬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绩效。

    方江宁表示,《办法》规定,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假设王先生每月全部收入2000元,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即日工资是2000÷21.75=91.95元,年休假为5天,单位不给休,那就补钱,91.95×5×300%=1379..25元(这份钱包括正常工作期间的那份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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