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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须谨慎,自学法规可避免

酒店专业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2/28 9:59:28 文章来源:酒店专业人才网

6月份离现在也不远了,又是大学生毕业求职的高峰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刚刚走出象牙塔、踏上社会的毕业生们,面对海量招聘信息、洽谈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签订劳动合同等,往往感到力不从心、懵懵懂懂,而某些用人单位却乘机在这些环节设置陷阱,令他们吃亏不小。对此,市劳动部门提醒,大学毕业生求职前,先做功课,对相关劳动法规有所了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求职陷阱五花八门。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为大学毕业生设置的陷阱,主要以用就业协议取代劳动合同;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拿霸王条款限制“跳槽”;擅自变更大学毕业生工作岗位;寻机不给大学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花招百出,防不胜防的应聘收费等。

家住蕉城区毕业于福州某高校的小林就在找工作时遭遇了求职陷阱。2009年8月,经过近一个多月的奔波,小林总算找到一份自己喜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虽然觉得试用期太长,且期间的月工资竟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爱好和就业压力,小林还是答应了。到了2010年2月,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即将期满,尽管同事们都对小林的工作给予了赞誉,但公司却表示对她的工作、生活表现“不是很满意”,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辞退小林。小林虽一再追问原因,但公司却一直没有明确答复。
  
实际上,这仅仅是公司利用试用期,不预先公布“录用条件”,让小林廉价为其工作了半年。据相关专家介绍,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预先公布“录用条件”,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劳动者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也有权提出疑义。其次,用人单位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预先公布的录用条件。而上述事件中,公司既没有预先告知“录用条件”,也没有解释辞退原因。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故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部门提醒:多学劳动法规求职可“防身”。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大学毕业生权益易遭侵害的原因,主要还在于,一些大学平时只是偏重于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和拓宽就业渠道,忽略了与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就业指导;大学毕业生初出校园,容易焦躁、求职心切,易听信用人单位的广告宣传,眼里只盯着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往往忽略了用人单位本身的情况以及这份工作是否适合自身今后的发展,在找工作时,缺乏中远期的规划。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并非只看公司的门面,必须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奖惩机制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如果该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则要慎重对待。同时,在求职前,对相关劳动法规能够有所了解,以免在求职时,上当受骗。另外,找工作,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和校园网站等正规渠道,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标准、对所需岗位的要求,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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